在宿舍養甲蟲遭退宿告室友 再聲請交付審判被駁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吳姓員警在職務宿舍飼養三十多隻甲蟲,添購專用溫控冰箱,造成電費倍增,雞母蟲還到處爬,室友勸說無效後向警政署陳情。吳員遭退宿後,氣的對室友等七官警提告妨害名譽等。檢方處分不起訴確定,他又向台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審酌後駁回其聲請確定。

吳員自民國一0九年五月起,住在警政署臨沂街的職務宿舍,飼養三十多隻甲蟲。室友認為他在宿舍高規格飼養甲蟲,甚至有雞母蟲到處爬,影響宿舍的居住生活品質,不僅造成生活困擾,還有衛生疑慮。

室友指出,吳員連出門上班時都要開冷氣,專用冰箱也耗電甚大,導致宿舍用電過度、電費翻倍。兩名名室友與吳員溝通不成,同年七月向宿舍管理組長反映,組長勸說也無效。兩名室友拍照、錄影錄音後,同年十一月投書至警政署長信箱陳情。

警政署前年十一月由後勤科長主持職務宿舍管理會議,討論甲蟲事件,會議認定吳員違反宿舍生活公約,決議讓吳員遷出職務宿舍。

吳員不滿遭退宿,認為他的包裹遭偷拆,房內遭偷拍,對兩室友、宿舍江姓總幹事、參與會議的黃姓督察、後勤組林姓科長、楊姓警務正、法制室吳姓警務正等七人,提出妨害名譽、強制、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等告訴。

室友答辯指出,未打開包裹、也沒有竊錄,是吳員自己拆完後就放在公共區域,以致包裹內的雞母蟲到處亂爬;宿舍生活公約規定不能養寵物,當然包括甲蟲。

台北地檢署偵結認定,吳員因違反宿舍規定才被取消住宿資格,陳情信的對象是署長,並非公開信件,且查無室友等人偷拆信、竊錄的證據,犯罪嫌疑不足,去年六月將七人處分不起訴。

吳員提再議被駁回後,再向北院聲請交付審判。北院認定,檢方的不起訴等處分,是基於事實調查程序及相關證據後的評價、認定,均無違法,且已詳述未構成犯罪的理由,吳員的指摘無據且顯有違誤,駁回其聲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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