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王先生問:我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並擔任公司董事,我請求公司將六個年度的會計帳簿、商業會計憑證(以下簡稱簿證),供我查閱或抄錄。而且我為了確認其他股東或董事,有無不法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及其他舞弊行為,更須進行查帳,然而公司均不願意配合讓我閱覽或抄錄簿證,請問有何救濟方式?
答:董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董事如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又公司業務的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如果董事缺乏應有資訊,將無法及時促使監察人行使權利,亦無法於董事會作成適當判斷及決策。因此董事為善盡上述義務,自應賦予其對公司有資訊請求權,這是董事執行職務所附隨的監督權能。
董事的資訊請求權既然是附隨於受託人義務所生,顯然與股東權行使無關,故董事可以請求查閱、抄錄的資訊範圍,比股東可以查閱、抄錄的章程及簿冊為廣泛,不過仍應與董事履行職務相關,並本於正當、合理目的所必要的資訊,而且董事就取得的公司資訊,應本於忠實及注意義務作合理使用,並盡保密義務,不得做不利於公司的行為。公司除能證明沒有必要或不是基於正當目的者外,不得拒絕董事請求查閱、抄錄簿證。基於以上說明,建議王先生可以公司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公司應提供簿證(含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供其查閱或抄錄影印。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