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龍張錫銘提行政訴訟 遭駁回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惡龍」張錫銘自民國八十四年起十年間,陸續犯下殺人、擄人勒贖、槍砲等罪,九十六年遭判處無期徒刑,迄今服刑十七年。張因十八次申請假釋均遭駁回,對矯正署提出行政訴訟;台南地院十九日宣判,認矯正署原處分認事用法無違誤,張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複審決定為無理由,判處駁回。

張錫銘服刑十七年,自一0六年申請假釋,截至今年二月已申請十八次。張自認在監表現良好,曾兩度欲透過「修復性司法」向台南地檢署申請聯繫被害人欲協商賠償事宜;惟十八次申請假釋均遭矯正署以未與被害人或家屬和解、犯行情節嚴重且再犯風險高等原因駁回假釋申請。張認受不公平待遇,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復審決定及駁回假釋處分。

台南地院昨天宣判表示,依刑法假釋規定,受刑人可否假釋屬矯正署裁量權行使範疇;矯正署審酌張錫銘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及再犯風險三大面向,認張涉多件擄人勒贖還有殺人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犯後沒有和解跟賠償相關紀錄,決議不予許可假釋並非無據。

張錫銘主張在監表現良好,且當時累進分數已進至假釋級別一級之標準,但這並非判斷其有無悛悔情形的唯一要件;向檢方聲請與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家屬和解部分,南檢已指明重大暴力犯罪須由被害人一方主動發起開案,張可積極與被害人連繫請被害人主動發起,但被害人與其家屬可能不願再次受到影響或喚起昔日傷痛,國家更不宜主動介入,也無促成雙方和解義務。

綜合評估矯正署駁回張錫銘假釋申請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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