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提供帳戶給他人 恐涉助詐欺、洗錢罪

中西區方小姐問:日前因為想貸款,上網尋找相關小額貸款資料,在與對方加入LINE聯繫後,對方表示因為我的資力不足,需要公司匯入款項至我的帳戶,再由我提領出來交給公司業務,以此美化帳戶,才能向銀行貸得款項,我當時心裡雖然覺得怪怪的,但想說也不是把我的錢交出去,所以就按對方指示提領款項交給對方業務,沒想到過幾天,我的銀行帳戶就被列為警示帳戶,這樣我會有什麼責任嗎?

答:由於在我國申辦銀行帳戶所需成本甚低,而持有他人帳戶可讓詐欺集團在獲取被害人金錢時隱匿身分,使詐欺集團之詐欺犯行遭檢警查獲的風險降低,甚至在詐欺集團取得多數人頭帳戶時,可交叉匯入匯出,將詐欺所獲得之款項金流複雜化,增加檢警辦案難度,因此詐欺集團成員會盡可能地想辦法取得他人帳戶。

詐欺集團早期都是向他人租用帳戶或購買帳戶之方式取得人頭帳戶,只要是有償的提供人頭帳戶,實務上都會傾向認定具有幫助他人詐欺、洗錢的故意。然而,在最近幾年,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人頭帳戶的手法也持續推陳出新,目前實務上較常見的是以提供工作機會、投資虛擬貨幣、借貸等理由,要求他人提供帳戶,這時候,實務上就會進一步的認定人頭帳戶的所有人說法是否合理,有沒有相關證據可以佐證其說法,例如對話紀錄、人頭帳戶內的金流等資料。

就方小姐的情形來說,美化金流在某程度上就是想要詐騙銀行,令銀行把本不具核貸條件之人,認為具有某程度之資力,而陷於錯誤同意核貸,且方小姐在提領時,本身也覺得交易方式不合乎常理,因此實務上的確有可能認定方小姐主觀上是具有不法意識,進而認為方小姐提供帳戶行為是詐欺集團詐欺、洗錢的幫助犯。因此,最好別輕易將自己帳戶交給他人,不但有可能淪為詐欺集團的幫兇,亦有可能必須賠償金錢給被害人,得不償失!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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