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一名補教老師就讀輔仁大學法律系博士班期間,未取得律師資格卻承攬訴訟被判刑確定,遭輔大開除學籍,他提訟請求回復學籍敗訴,後來上訴時未依規定委任律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他上訴不符規定,裁定駁回。可抗告。
裁定指出,上訴人因逾期未補正委任律師或提出得為訴訟代理人的委任狀,也未依訴訟救助規定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選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上訴不符規定,裁定駁回。
這名補教老師原為輔大法律系博士班三年級學生,民國一0三年至一0六年間,被控假冒律師為民眾辦理訴訟並收費,遭高雄高分院判刑定讞。輔大於一0九年七月間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開除其學籍。
補教師不服,指法院判他有罪,且已繳納罰金執行完畢,輔大仍開除學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侵害其受教權,提訟要求回復學籍。
輔大指出,校方依大學法授權規定訂定的「學生獎懲辦法」等,均已明文規定,一旦校內學生遭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就應開除學籍。且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認定他身為法律系博士生,卻知法犯法,開除學籍沒問題。
北高行指出,補教師涉案遭法院判決有罪定讞,經校方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開除學籍,並無違法或失當,判他敗訴。補教師不服提起訴上訴時,卻未依法委任律師,法院認定他上訴不符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