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覃姓保母四年前受託照顧六月大男嬰,卻造成男嬰頭部撞擊、搶救不治,刑事上,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三年六月定讞。男嬰父母對覃女提起近九百萬元的民事求償訴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她應賠償二百萬元。
覃女(六十歲)領有保母人員專業證照,受雇照顧當時三個月大男嬰。不料,男嬰的頭部左側受到強力撞擊,覃女聯絡男嬰父母後,由男嬰的祖父帶他去醫院急救,但最後仍搶救不治。
一審台北地院指出,男嬰僅六月大,剛學會翻身,不可能由男嬰自己造成嚴重傷勢,應是覃女動手傷害男嬰致死,判刑九年。二審高院認為,沒有具體證據可認定覃女故意傷害男嬰,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三年六月。
民事部分,判決覃女應賠償男嬰父母各一百萬元,共二百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