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撤職 退休退養金減6成

先前已溢領的必須繳回四百餘萬元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因不當接觸,懲戒法院第二審日前已判決石木欽撤職,停止任用一年確定。司法院與銓敘部收判後已依法官法規定,減少石木欽的退休及退養金百分之六十,先前已溢領的退休退養金,石必須繳回四百餘萬元。

石木欽於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自台灣高等法院院長職務退休,後來接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現已改制懲戒法院),為特任官,並於一0九年九月十六日辭職。

石木欽被控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定石木欽透過妻子買進聯亞股票涉有違失,罰俸一年;至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六日前的違失行為,因逾追懲時效而免議。

職務法庭二審審理後,認定石木欽違失情節重大,今年七月將他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全案確定。

依法官法規定,法官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後才受到處分確定者,應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退養金,其中,被撤職者,應自始減少其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六十。此外,石木欽被判處撤職確定,法務部廢止石木欽的律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