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公司漏稅 負責人應負賠償責任

南區林先生問:我的朋友吳先生擔任公司董事長期間,指示處理相關會計事務的職員陳小姐,將公司部分收入款項存入董事長個人及其他股東名義的私人帳戶,並且每年發給股東鉅額的紅利。在數年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分配盈餘時,短漏報存入該私人帳戶的營業收入、稅後純益,同時未取得進、銷貨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逃漏銷售額的申報,遭國稅局查獲並就七個違章事實分別予以裁罰,公司合計應繳罰鍰四百萬元。請問,公司可以向董事長請求損害賠償嗎?

答:吳先生面對公司請求賠償訴訟,可能提出抗辯其擔任董事長後,係沿襲前任董事長使用私人帳戶處理公司內帳的做法,公司不能證明曾制止吳先生繼續使用該等私人帳戶,公司因此遭國稅局裁罰,難以認定吳先生未盡忠實義務,或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逾越受任權限而拒絕賠償。

吳先生為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在公司法有明文規定。依公司內部作業的事實來看,公司發放紅利給股東,股東大概都會同意,不會反對董事長使用私人帳戶處理公司內帳的做法,但是重點在於如何認定董事長有何違反上述公司法規定的行為。

吳先生為規避稅捐機關查核,使用該等私人帳戶做為公司內帳資金操作之用,在向國稅局辦理年度申報時,短漏報公司存入該等私人帳戶的營業收入、稅後純益,並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開立統一發票等違法情事,致遭國稅局認定違反申報義務而裁罰計四百萬元,吳先生顯故意違反所得稅法的申報規定,並未盡公司負責人的守法義務,應賠償公司繳納四百萬元罰鍰的損害。  (作者∕林瑞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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