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一0一前董事長、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任職金尚昌公司(已改為愛山林建設)負責人時,將公司淡水區土地以輾轉多重交易方式獲利,金尚昌後來對林男等人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三日改判林男與總經理等三人應連帶賠償四億九千六百多萬元。
愛山林建設主張,林鴻明與總經理陳祈蒼、董姓財務長(已歿)於民國九十一年任職期間,分別以公司新北市淡水鎮水仙段、米蘭段的多筆土地,向中聯公司抵押借款七億多元,後來未獲中聯同意,將土地再移轉給人頭地主,最後致公司受損十億多元,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刑事上,檢方認為林鴻明等人以多重交易方式掏空愛山林公司,對林鴻明等人起訴。一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將林男判刑九年半,更一審去年改判十年,目前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民事上,一審判決愛山林建設敗訴,駁回賠償請求。
二審高院認為,林鴻明等人在中聯尚未塗銷抵押權登記時,讓自己成立的啟揚公司取得水仙段土地所有權,再與人頭地主合作興建建物出售,導致愛山林建設受到損害,改判決林、陳三人應共同賠償四億九千六百多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