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公局以遠通電收經營的「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未達使用率標準,處以懲罰性違約金四億二千七百五十萬元,遠通不服提訟抗繳。一、二審均認定高公局裁罰違約要件不成立,判決遠通勝訴、免繳。高院更一審十五日逆轉改判遠通應賠一千七百萬元違約金。全案仍可上訴。
遠通電收於民國九十六年與高公局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約定由遠通負責ETC的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
一00年四月十五日,高公局發函遠通,表示未達到契約「議約確定條款」規定,電子收費使用率第三年度所訂的百分之四十五目標,已經違約。接續認為一0一年、一0二年,遠通均未達到百分之六十五、七十目標。高公局三度發函遠通,回溯自一00年四月十五日起,按日處罰五十萬懲罰性違約金,至完成改善日,即到一0二年八月十六日止,共八百五十五天,合計應繳交四億二千七百五十萬元。
遠通電收認為,違約金只應付八百萬元,且為改善ETC使用率,整體解決方案額外投入二十一點五億元的契約外成本,遠高於八百萬,違約金應不用付,一0二年間提出本件「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
一、二審法院指出,遠通電收約遲一年達成利用率目標,固然對契約履行有影響,但審酌契約規模龐大及履約期程相對較長,延遲一年難認屬於重大延宕,不符合契約所定違約的成立要件,認為遠通電收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判決免付。
高院更一審指出,遠通電收未達約定利用率,確已違反約定,且遲延將近一年才達成該利用率,拖延高速公路計程電子收費政策推行,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
但更一審表示,遠通電收雖有長達八百五十五日利用率落後的違約狀況,但至一0二年八月十六日已達約定標準,可見遠通電收也有相當付出以履行契約,認為契約中每日五十萬元、共八百五十五日,計算的四億多元違約金太高,酌減違約金為一千七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