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林姓男子持槍和王姓友人找情敵王姓男子談判,雙方拉扯時扳機擊發打死友人、打傷王男,一審依殺人罪判十九年半,二審改判八年二月,更一審再逆轉改判十四年,十六日更二審再改依殺人未遂判九年半。
高雄高分院十六日指出,合議庭認為林男的王姓友人和林男情敵王男本身並無宿怨,而是為幫林男出氣才義氣相挺,但審酌林男當時開槍是為了幫助好友脫困,且發現意外後有積極搶救保護等情況來看,開槍擊中王男部分應依殺人未遂罪論處、射死友人部分則應依過失致死罪論處,更一審判決依殺人罪論處並不妥當。法官考量林男案發後雖已囑咐家人慰問友人家屬,但仍未達成和解,且因此案情節特殊,而改依殺人未遂、槍砲等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全案仍可上訴。
二審判決指攤商林男因和王男為了一名女子產生感情糾紛,民國一0九年三月三十日相約在高雄市鳳山區鳳翔公園見面談判,林男拿出改造手槍赴約,其王姓友人得知後也主動表示願一同前往義氣相挺。
林男友人到場後立即下車與對方扭打,就在被壓制在地時,林男趕緊從副駕駛座持槍下車支援,並以槍托攻擊王男頭部,結果遭對方馬上轉身搶奪槍枝,就在拉扯過程中不小心誤扣扳機,導致子彈貫穿王男右前臂後打中林男友人,經送醫急救仍因創傷性休克不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