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樓姓男子四年前受羅姓男子委託,將三百萬元人民幣地下匯兌回台灣,樓男找曹男處理,但出錯僅匯回一百萬元人民幣,羅男找樓「將錢處理出來」,樓因被控制,找成員到場,但其中二人分持兩槍在場開七槍,釀一死一重傷,樓男當時以殺人共犯審理,重判十年六月,更一審十六日宣判,撤銷原判改樓男涉傷害罪,判刑六月,可易科。
判決書指出,洗錢過程出差錯,部分款項遭對岸凍結,僅匯回人民幣一百萬元,水商交給曹男後,曹男將錢交付給樓男,但樓卻未交給羅男,而羅男認為款項被曹、樓私吞,找曹男等人協調,曹男稱部分匯回的一百萬元人民幣在樓手上,曹男派人將樓男載到現場,樓男被控制後,羅告知樓「如果這條錢沒處理,就處理你」。
判決書表示,樓男電話找郭姓、楊姓男子等人籌錢到場,未料因樓男拒不進入談判房間,雙方拉扯時,樓男一方的郭姓、楊姓男子拿出兩把改造手槍,在現場射擊七發,其中兩發分別射中羅男手下蔡男的頭部、腹部,另一發則射進古男右腹,蔡傷重不治,古則撿回一命。
全案一審時,認定樓以電話告知郭等人到場時,有謀議二人持槍到現場,依共同犯殺人罪,判刑十年六月,但上訴二審後,合議庭卻認定,沒證據顯示樓男知道郭等人會帶槍到場,認定證據不足,判樓男無罪,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後,更一審昨日宣判,認定樓男雖無共同謀議殺人,但由傷害犯意,改判六月徒刑,得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