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告訴代理人法官不滿被評未達良好 興訟敗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苗栗地院許姓法官擔任父親傷害案件的告訴代理人,遭司法院認定違反法官倫理「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規範,將其職務評定列為「未達良好」,她不服,提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司法院的評定結果無違誤,判她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許姓女法官的父親因涉及傷害等案件,從民國一0六年至一0八年間擔任父親的告訴代理人,並且出庭陳述。

苗栗地院認定她的行為已構成執行律師職務,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中「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的規範,曾被苗栗地院院長依法官法規定給予口頭警告,一0八年的職務仍被評定為「良好」。

但司法院認為,女法官的作為已違反職務上應遵守的法官倫理規範,影響司法形象及一般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將其一0八年的職務評定變更為「未達良好」。

女法官指出,父親不識字、也不諳國語,才由她擔任告訴代理人,且刑事訴訟中,告訴代理人只是輔助告訴及偵查,不以具備律師資格為限,她僅代替父親陳述告訴理由,並非執行律師職務。

女法官表示,自己是以直系親屬身分擔任告訴代理人,並非以法律專業人士提供法律協助,且在承審法官詢問職業時主動解除委任,否認違反法官倫理。

她也認為,地院院長已給她口頭警告,職務評定如果又被評為「未達良好」,有違比例原則及最小侵害原則,決定提訟請求撤銷司法院的處分。

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女法官確實擔任父親的告訴代理人,構成「執行律師職務」情形,違反法官倫理中「禁止法官執行律師職務」的規範,司法院將其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沒有問題,判她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