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廿七歲的方男為台南監獄受刑人,今年七月初晚間於房舍內無故按壓報告燈,經勸輔未果,吳姓舍房主管將方戒帶出舍房時,卻遭方男出腳踹踢致左側手部擦挫傷。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方犯妨害公務執行罪,依法判處拘役五十五日,易科罰金五萬五,全案可上訴。
七月二日晚間九時許,方姓受刑人於台南監獄舍房內,無故按壓報告燈,情緒焦躁不安,監獄科員持續勸輔,方仍不聽指示。
方男大鬧近半小時,吳姓主管出面將方戒帶出舍房,方疑因不滿,竟出腳踢吳致其受傷,台南監獄事後將方依妨害公務罪嫌函送南檢,傷害部分吳未提告。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法官審酌方以腳踹踢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侵害公務員執法尊嚴及人身安全,藐視、挑戰公權力,實屬不該。
但考量方男有憂鬱、躁鬱等病症,情緒管理能力不若常人等,依法判處拘役五十五日,得易科罰金五萬五千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