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子輕生卻獨活 父判刑13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中市葉姓男子因經濟狀況不佳,去年竟帶四歲的兒子一起輕生,但自己卻獨活。一審認定他不符自首,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刑刑十四年,二審則認為他有悔意而自首,酌減改判十三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葉男與妻子分居後獨自照顧兒子,以作生意為生。民國一一0年初,疑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生意受影響,同年九月二十四日竟與兒子一起輕生。葉男次日醒來,見兒子已沒氣息,伴屍兩天後,二十七日妻子來電關心兒子狀況,才知兒子已經身亡,並打一一九求救。

台中地檢署指出,葉男明知妻子與其母親均有意願也有能力照顧兒子,仍執意獨自扶養,卻未負起照顧責任,於經濟發生問題後,逕自剝奪兒子寶貴生命,犯刑不可輕恕,請法院從重量刑。

一審台中地院表示,葉男身為主要照顧者,卻於面對外在經濟壓力時,拒絕向親友求援,反而動手殺害兒子,並於尋短後感到痛苦難耐、有就醫需求,才決定自首,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刑十四年。

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葉男原本就有悔意而自首,否則不會撥打一一九盼兒子有安身之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十三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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