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朱姓男子於去年七月間在台中市西屯區違規停車,遭警方盤查,因警方聞朱有K味,要求毒測,並針對朱衣物、車內搜索,查扣一袋現金,但朱拒絕毒測,警方告發、開罰十八萬元,二審認定警方違法搜索,撤銷罰單,判免罰確定。
判決書指出,朱姓男子沒有駕照,去年七月十五日開車行經西屯區西屯路、洛陽路口時,因轎車違規停放在公車站牌的十公尺內紅線路段,遭警方盤查,要求朱出示證件受檢,過程發現朱是毒品人口,而且聞到朱身上有K味,隨後不斷向朱提問,期間還檢視朱的衣物口袋、開啟車門、檢查後車廂等動作,在車內查獲一袋紙鈔。
警方要求朱男需配合毒品檢測,但朱男拒絕,警方依法告發後,由台中市交通裁決處開罰十八萬元,朱男不服打行政訴訟,認為警方違法搜索。但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稱,朱男違規停車在先,警方臨檢時聞到朱男身上有K味,因此合理懷疑朱男有毒駕,要求朱男檢測卻遭拒絕,因此依道交條例規範的拒測開罰,依法有據。
一審審理後認定,警方發動「隨機臨檢」的程序合法,而後續檢視朱男衣物口袋、開啟車門、檢視後車廂的動作,已屬於搜索範圍,但過程沒有取得朱男同意,也沒有符合逕行搜索或附帶搜索的條件,而且警方僅依朱違停,且有毒品前科,即展開搜索,已違反臨檢只能以「一目瞭然」、目視搜尋的誡命。
另外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合法攔查僅能做酒測,不包括毒測,警方要求毒測違法,因此撤銷原處分,判朱男免罰,全案上訴二審後,仍維持一審認定,駁回上訴,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