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區王女士問:五年前我購買房地投資,因當時本人已六十五歲,致銀行審核貸款不易通過,乃和兒子商議,借用兒子之名義辦理登記。惟房屋土地買賣價金、稅賦均由本人出資,而於房地過戶登記後,由我保管所有權狀正本並繳交房屋稅、地價稅;其後,本人將該房地出租收取租金。近年來因不動產價格上漲,且本人年事漸長,便萌意將房地出售,以利養老。豈料,兒子聽從其配偶之言,竟佯稱該房地是本人買受後贈與,不願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致本人無法自由處分該房地。我該如何取回並保障權利?
答:不動產所有權應以登記為準,而「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借名登記雖然不是民法明文規定的契約類型,但只要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實務上均承認其效力,且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王女士主張其出資購買之房屋土地僅是借其子名義登記,其為真正之所有權人,如今因其子不承認,不願配合辦理過戶予第三人,王女士得提起民事訴訟,提出由自己出資購買、保管該房屋之所有權狀正本、繳交房屋稅、地價稅、收取租金等相關證明,亦可聲請法院傳問當時購買房屋的仲介到庭證明王女士係買來投資,並無贈與其子之意等事實,進而說服法院認定王女士確為該房屋之真正管理、使用、處分者,主張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移轉所有權予王女士,以獲取勝訴判決。
借名登記事件最大的爭議及麻煩,就是出名人事後否認借名登記的存在,以所有權人自居而拒絕返還,在不動產尤為嚴重,因此,建議要借用別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時,應同時簽訂「借名登記契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