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火鍋店員工一氧化碳中毒案 2審判賠194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蔣姓女子六年前在台北市某火鍋店工作,因廚房窗戶緊閉、空調損壞,導致她吸入過多一氧化碳中毒送醫,造成神經功能受損,對店家提訟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十三日判決火鍋店須給付職災補償一百六十四萬多元,負責人須賠償精神慰撫金三十萬元。

蔣女帶民國一0五年間受僱在火鍋店工作,在廚房負責洗碗、洗菜、切肉與清潔。同年六月八日,同事在廚房開火煮食,六具爐火全開,當時窗戶緊閉,且空調損壞,空氣無法流通,蔣女因吸入過多一氧化碳而暈倒送醫。

蔣女就醫後進行復健、高壓氧治療,但出現記憶障礙、步伐不穩、四肢麻木、視力模糊等後遺症,向火鍋店提起民事求償訴訟,也提出刑事告訴。

刑事上,一審台北地院認為店家有過失,將負責人判刑八月。二審高院指出,蔣女意識清楚無昏迷症狀,無法證明與一氧化碳暴露有關,難認與店家過失有因果關係,改判負責人無罪確定。

民事上,一審判決店家應給付職災補償一百六十四萬多元,負責人應連帶給付三百四十二萬多元。

二審認定,醫院鑑定認為蔣女未受一氧化碳中毒併神經精神症候群傷害,不能主張勞動減損失,但考量她因事故罹患一氧化碳後遺症,身體、健康遭受損害,判決負責人須賠償三十萬元慰撫金,公司仍須給付職災補償一百六十四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