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彰化縣謝姓警員在一0八年間任職於芳苑警分局原斗派出所時,涉嫌幫陳姓當鋪友人違法查詢民眾個資,一審認定謝無值得同情之處,判刑六月,不宣告緩刑,全案上訴後,二審認為,謝任警職無犯罪紀錄、獎懲正常,也與被害人和解,認定是「判斷不足」違法,宣告緩刑三年。
謝姓警員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昨日由審判長吳進發宣判,認定一審量刑適法無違誤,不過審酌,謝男始終坦承犯行,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加上謝過去無犯罪紀錄,擔任警職的獎懲紀錄也正常,認定是一時「判斷不足」違法,因此宣告緩刑,但考量到謝輕忽法律,侵害民眾權益,因此附帶指定公益機構義務勞役八十小時,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謝男是彰化縣芳苑警分局原斗派出所員警,與陳姓當鋪老闆是鄰居,二人熟識,一0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許,陳男為了確認林姓女子典當的車輛是否為贓車,因此將該車車牌、林女的個資,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謝男,還打電話請託代為查詢該車是否為失竊車輛。
謝男答應後,在隔天晚間七時許在派出所備勤時,利用值班台公務電腦,用警員的個人帳號,登入警政署的知識聯網系統後,在「車籍資訊系統」中的用途欄,輸入舉發交通違規,另在查詢內容中輸入陳提供的車牌號碼等資料,查出該輛車的前後任車主,以及身分證號、戶籍地址等個資。
謝男查到個資後,再用手機翻拍網頁內容後,以LINE傳送給陳男,利用此方式違法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損害該輛車的前後任車主林女、鄭男的隱私權。
一審認定,謝男身為警員,假借職務機會,將個資傳送給陳姓友人,嚴重侵蝕人民對公權力合法行使的信任、信賴,有可議之處,雖然謝已坦承犯行,也與被害人成和解,但合議庭仍審酌,謝男濫用職權,配合當鋪友人查個資,無值得同情之處,不宣告緩刑,判刑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