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條文修正 元月施行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佈修正「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條文,並自元月一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如下:第七條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一、酒類一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船員為限。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且以年滿二十歲之船員為限。三、前二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船員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調岸船員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 菸酒除外)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

十二條條文修正為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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