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林姓男子持有槍彈,警方去年二月間到林住處搜索,查獲一把改造手槍、七十四發子彈。林辯稱,曾擔任角頭翁奇楠的司機,槍彈是翁死前一年交付。法官認定,全案未因林的供詞而查獲其他槍支,不符合減刑規定,判刑五年六月、罰金二萬元,二審駁回上訴。
林男上訴二審後,合議庭認定,全案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最輕本刑五年,一審量處林男五年六月,已屬過輕,就算把林男辯稱沒有持手槍犯罪的情狀,納入考量,仍難認一審量刑有何過重之處,一審量刑適法,沒有違反比例原則,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有妨害自由、竊盜、毒品等前科,素行不良,去年初被台中市第五警分局偵查隊掌握,現在經營小吃攤的林,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經報請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後,在去年二月二十二日前往林的住所搜索,查獲一把改造手槍、子彈七十四發等贓證物。
但林男向檢警辯稱,槍彈都是角頭翁奇楠在九十八年中旬,在西區台灣大道、英才路交岔口的商辦大樓交付的,要他代為保管迄今,因為他曾經擔任翁的司機,所以翁當時才會交付槍彈給他保管,翁在隔年就因槍擊案身亡。
經警方鑑驗後,林男持有的槍彈具有殺傷力,全案依槍砲罪移送台中地檢署後偵結起訴。一審認定,林男供稱交付槍彈的時間已距十一年,而且沒有因為林的供詞,而有查獲其槍支來源,或是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發生的狀況,不符合減刑規定,依槍砲罪,判刑五年六月,併科罰金二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
翁奇楠命案是發生在九十九年五月間,當時角頭翁奇楠在自己經營的公司「日月生物科技公司」,遭到少年槍手廖國豪槍擊身亡,當時案發現場還有警官在場,引發社會議論,警政署後來訂定「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範」,要求警方為偵辦刑案需求,與治安顧慮對象交往時,需書面報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