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業務員殺人案成首例  國民也能當法官正式上路

未來特定重大刑事案件,將由一般國民當中抽選出6名國民法官,和3名法官組成法庭,一起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該受什麼樣的處罰。(資料照)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台中市一名黃姓業務員去年10月到同為業務員的施姓男子家中理論,卻持刀刺死對方。台中地檢署5日依殺人罪嫌起訴黃男,台中地院經電腦分案後由刑事第4庭受理,後續將選任國民法官進行審理,這也是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第一例適用案件。

五日移審台中地院的殺人案件,被告為台中市擔任業務員的22歲黃姓男子,去年10月間至同為業務員的施姓男子家中理論,卻持刀將對方刺死,經檢方偵辦後依殺人罪嫌起訴。

司法院力推的國民法官新制從元旦起上路,未來特定重大刑事案件,將由一般國民當中抽選出6名國民法官,和3名法官組成法庭,一起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該受什麼樣的處罰。

司法院強調,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國民的法定義務,如果符合法定資格,又沒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事由,若被抽選成為國民法官的話,原則上不能拒絕擔任。

根據國民法官法規定,只要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國民,都有可能被隨機抽選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民國112年1月1日起)及「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自115年1月1日起),但是包括少年刑事案件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都被排除在外。

國民法官在審判中,除了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提出的證據與主張外,也可直接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被告、被害人,再與法官一起評議,與法官處於對等立場相互討論、充分陳述意見,共同形成論罪科刑的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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