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5年冤獄終平反 林金貴被控槍殺運將無罪確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男子林金貴被控於十五年前槍殺計程車司機,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經提起再審後獲判無罪,再審更一審又判他無期徒刑,再審更二審日前判決林男無罪,最高法院十一日駁回檢方上訴,林男無罪確定。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高雄鳳山的王姓計程車司機遭槍殺死亡,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循線逮捕涉案的林金貴,審理期間有三名目擊證人作證,加上林男提不出有利的不在場證明,最高法院於九十九年間將他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冤獄平反協會發現運將殺手「長髮蓋耳」,但林男案發前兩個月理短髮,要達長髮蓋耳至少需時一年,曾二度聲請再審被駁回,直到一0六年四月二十日,獲裁定准予再審並釋放,林男被囚禁三千一百一十六天後重獲自由。

高雄高分院再審指出,林金貴的手機於案發後約一小時五分,於台南縣佳里鎮有發話紀錄,但兩地相隔七十七點五公里,單趟駕車約需一小時二十五分,應無法在殺人後火速趕到台南,成為有利的不在場證明。

再審也認為證人指認林男的過程違反法定程序,不能採為不利證據,改判無罪。

再審更一審依證人說法,認為林金貴擁槍,且蓄留長髮,大頭照光碟也非原始檔,改判無期徒刑。更二審指出,林金貴當年三月到相館拍攝半身照,髮長都在耳上,按頭髮生長速率,五月案發時頭髮不可能長到過耳長度,判決林男無罪。

檢方再度上訴,最高法院十一日表示,檢方並未提出客觀事證證明林金貴有出現在案發現場,並提出不利他的證據,認為全案欠缺積極定罪事證,不得做出不利林男的認定,以免造成冤獄,依無罪推定原則,駁回檢方上訴,林金貴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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