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明知無肇逃仍委律師 父提告涉誣告?一審無罪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張姓男子在擔任保大警員期間,行經台中市霧峰區時遭趙姓男子騎機車闖紅燈,導致膝蓋骨折等傷勢,張事後委擔任律師的父親,提告殺人未遂、肇事逃逸等罪,台中地檢署不起訴,趙認張姓父子明知無肇逃犯行,仍執意提告,涉嫌誣告,台中地院一審認定張姓父子無故意捏造事實,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在一0七年間時任台中市警局保安警察隊警員,其父為執業律師,張在同年三月二十一日行經霧峰區吉峰路、吉峰西路時,遭騎機車闖紅燈的趙姓男子撞上,導致張男左膝蓋骨折、臉部擦挫傷。

趙男指控,張姓父子職業分別是警員、律師,對於法律規定十分熟悉,明知當時他在案發後沒有離開現場,直到救護車將張送醫離去前,都在現場陪同張,現場還有多名他的朋友、警員、救護人員在場,沒有肇事逃逸的主觀犯意或客觀行為。

趙男控訴,該起案件是闖紅燈造成的交通事故,肇因明確,他沒有殺人的犯意,但張姓父子卻執意對他提出殺人未遂、肇事逃逸等告訴,全案就殺人未遂、肇事逃逸罪部分,判他無罪,他認為張姓父子,有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處分,向公務員誣告的犯行,因此提出誣告告訴。

台中地院一審認定,張姓父子雖然有對趙男提出殺人未遂、肇事逃逸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不起訴的事實,但沒有證據證明,張姓父子有何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故意捏造事實的誣告行為,因為刑法誣告罪,必需是有虛構事實,足以使人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才能成立,因此判處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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