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教授違法主持中國研究計畫挨罰提訟敗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灣大學化工系終身特聘教授李篤中,遭教育部指控未經許可,第三度主持中國地區大學科研計畫,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裁罰三十萬元。李男不服提訟抗罰。一審判決李男勝訴免罰。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逆轉改判李男敗訴,仍要罰三十萬元確定。

李篤中於民國一0五年至一0八年以中國哈爾濱大學名義,主持中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研究計畫,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是陸委會所公告的中國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名單。

教育部認定李男未經許可參與合作進行科研計畫,且多次違反兩岸條例,對公共利益影響嚴重,裁罰三十萬元。

李男不服,認為哈爾濱大學陳川博士未經同意擅自使用他的名義,經他請陳川具名提供澄清文件,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已撤下他的姓名,教育部卻仍對他裁罰,未善盡政府機關保護國民的責任,提告請求撤罰。

台北地院行政庭指出,依陳川書面的說明內容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的網頁列印資料,可知哈爾濱大學確實以李篤中為研究項目負責人,李男確實未經許可參加中國科研計畫,違反兩岸條例。

北院認為,李男早於九十八年至一00年間、一0一年至一0四年間,曾兩度違法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兩項研究計畫,教育部未作成任何裁罰,卻只就第三次違法行為加重裁罰三十萬元,並不恰當,判決撤銷裁罰。

行政法院指出,兩岸條例未規範「首次」行政裁處須以最低額度為准,屬行政機關裁量範疇;且教育部處分已審酌李男情況,給予符合比例的處罰,未以「第三度」違規才加重裁罰,不違背比例原則,改判李男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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