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建商在公寓頂蓋違建出售成立分管契約效力

東區李先生問:我買一間中古六樓公寓,住樓上吳先生為七樓所有權人,吳先生未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同意,擅自在七樓屋頂平台搭蓋違建成為第八層,我認為他無權占有該公寓屋頂平台,但是吳先生卻主張在公寓起造人之間成立分管協議,同意由他使用屋頂平台,並由建商一併施作該屋頂平台上的建物交付給他使用,應受該分管契約的拘束,認為我無端興訟。請問,我可以向法院訴請吳先生拆除搭蓋的違章建築嗎?

答:此棟一至七樓建物為區分所有的建物,在興建時由建商以購屋者作為起造人取得建照興建,並於七樓屋頂平台搭蓋違建,交付七樓所有人使用,此事在一至七樓所有人間成立分管契約,各區分所有人即有容忍七樓所有人在屋頂平台搭蓋違建使用的義務,日後若有區分所有人出售房屋,買受房屋的第三人是否應受該分管契約的拘束,實務上常成為爭執重點。

本例是在民法修正前成立的分管契約,過去判例認為上述分管契約,對於購買房屋的受讓人繼續存在,但是受讓人如果不知道有分管契約,要求受讓人仍受分管契約的拘束,有使善意第三人遭受不測損害之虞,因此大法官解釋認為,以受讓人是否知悉有分管契約為斷,受讓人如果不知有分管契約,或無可得而知的情形,該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自不具有效力,該分管契約因而消滅,有關共有七樓屋頂平台的使用收益管理,應回復原來共有關係即每人權利七分之一狀態。

如果李先生在購買該中古屋時看過現場,或已由仲介人告知,即可說知悉有分管契約的存在,而不得請求吳先生拆除,至於該違章建築應依建築法規定拆除,則是另一問題。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