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改造空氣槍又射傷兩隻小狗被判三年六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余姓男子涉嫌將一把原不具殺傷力的非制式空氣槍,改造為具有殺傷力的非制式空氣槍後,持槍朝二隻小狗射擊數十發金屬彈丸,致兩狗都受傷流血。彰化地院審結,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將他判處三年六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十萬元。

判決書指出,余男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日,在拍賣網路上,購得可發射金屬彈丸,但尚不具殺傷力之非制式空氣槍一支。再從拍賣網站多名賣家處購買砂輪片、研磨片、高壓打氣筒、高壓氣瓶、定壓閥、金剛砂等改造工具,並置換在所購買之非制式空氣槍上,使原不具殺傷力的槍枝,得以改變氣體出氣量,讓撞擊變大,提高射擊之焦耳數,而製造完成具有殺傷力的非制式空氣槍後,未經許可而持有之。

嗣余男先於一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持空氣槍朝顏女的小狗射擊數十發金屬彈丸,致該小狗受傷流血;又於同日中午十二時十五分許,在彰化縣田中鎮田中高鐵夜市大門口前,持該空氣槍朝七十一公尺遠的蕭男的小狗射擊數十發,致小狗之頭部、身體及腳部等處受傷流血,未擊中小狗的金屬彈丸並射穿後方鐵皮圍籬。經蕭男等人報警後循線查獲,並扣得該非制式空氣槍一支。

被告否認犯行,辯稱他是因為玩生存遊戲買空氣槍,不知道該槍枝具有殺傷力,他買時槍就長扣案這樣,他沒有改造槍枝等語。惟法官查證後,認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法院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應知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為高度危險物品,竟著手進行製造之事,並直接在大馬路上射擊,動搖社會治安之穩定;又否認犯行等情,量處上述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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