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行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被控於立委任內涉向爐渣業者收賄6300萬元,引發民意代表關說施壓是否認定貪汙的法律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2日作出統一見解,裁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若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即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受賄罪的「職務上行為」。
承審林益世案的最高法院刑事第7庭已經排定於3日上午評議,將依據大法庭裁示的意旨作出判決,預料林益世案將面臨貪汙罪的職務收賄罪、或非主管事務的圖利罪來論罪。
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發言人徐昌錦指出,關於林益世案所衍生的法律爭議,刑事大法庭先前已裁定指出,民意代表在議場內的關說、施壓等活動,當然屬於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收受賄賂罪的「職務上行為」。
大法庭2日進一步裁示,民代在議場外,受託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的人員進行關說、請託或施壓,實質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使公務員做出積極行為或消極不為,加上其行為與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形式上又具有公務活動的性質,也屬於貪汙罪的「職務上行為」。
例如開會前的拜會,要求公務員到其辦公室說明,出具便條或函件轉交承辦人,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勸誘、請託或施壓其他民代連署議案,或代為提案或代為質詢,均屬「於議場外與職務有密切關連、且具公務活動性質」行為,若查有收賄對價關係,即構成職務上行為收賄罪。
至於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圖利罪方面,徐昌錦說,大法庭裁示,民代上述行為若不具對價性,且不具公務活動性質,即使不構成職務收賄罪,但若違反利衝法第12條「假借職權圖利」規定,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的「違背法律」要件。
也就是說,民代若明知違反利益衝突法,仍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仍會觸犯貪汙的圖利罪。
林益世被控於立委任內涉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一審認定他不構成貪汙,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刑5年6月;二審改依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2年。
高院更一審去年採「法定職權說」,認定本案不屬立委職務行為,僅依刑法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
該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歷審法院的見解有歧異,提案由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於2日作出兩項裁示後,承審林案的合議庭將依大法庭的意旨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