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行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被控於立委任內向爐渣業者收錢,更一審依刑法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案件上訴,承審的最高法院刑七庭依刑事大法庭2日剛出爐的裁示,認為林男收賄行為恐涉及貪汙罪,3日撤銷前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林益世被控於民國99年擔任立委期間,收受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賄賂,101年又於行政院祕書長任內,向陳男索討8300萬元未遂,特偵組(已裁撤)101年10月將林男起訴,求處無期徒刑。
林男被控索賄8300萬元部分已獲判無罪確定,收賄6300萬元歷審均判有罪,但見解不同。一審認定他是幫民間公司「喬事」,並非立委職務行為,不構成貪汙,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刑5年6月。
二審認定林益世是以立委的權力,對中鋼、中聯公司的高層人士施壓、關說,涉犯貪汙,改依貪汙治罪條例的依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2年。
高院更一審去年採「法定職權說」,認定本案不屬立委職務行為,僅依刑法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將林益世判刑4年10月。
本案衍生利用民代職務或身分關說施壓,是否構成貪汙罪的法律爭議。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刑七庭認為歷審法院的見解有歧異,提案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
大法庭2日作出裁定,認為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若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即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受賄罪的「職務上行為」。
最高法院刑七庭3日參酌大法庭最新的裁定後,認為林益世行為恐涉及以立委職務施壓官員、涉犯貪汙罪,前審判決有疑義,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