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五十五歲吳姓男子去年五月間感染新冠肺炎,依規定應居家隔離七日,未料,吳男卻違反規定,開車離開居家隔離處所,先去市區買早餐,卻發現店家未營業,又到公園運動,遭警方發現其外出。彰化地院審結,依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他判處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吳男去年五月間感染新冠肺炎,彰化縣衛生局於接獲通報後,打電話通知吳男,告知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自五月十八日起至二十五日止,在其住所實施居家隔離七天,未料,吳男竟未遵守居家隔離規定,於五月二十日上午六點多,擅自駕駛自用小客車離開居家隔離處所。
吳男先到市區一家水煎包店買早餐,卻發現水煎包店未營業,再到一處公園運動,嗣經警方發現吳男違反規定外出,以電話通知其應返回住處,吳男才返回住家。案經彰化縣政府函送偵辦。
法院審酌被告於新冠肺炎流行期間,感染病毒確診後,並無遇生命、身體等之緊急危難,竟未能遵守規定,外出購買早餐,擅自離開隔離地點約二十分鐘,造成其他人受傳染的風險,衍生社會不安及恐慌,實該非難,另考量其坦承犯行,二個小孩都貸款就學中等情,量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