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曹姓男子四年前駕駛大貨車行經苗栗故障,聯絡張姓拖吊業者支援,張指示薛姓司機前往,但薛沒注意曹的大貨車是氣壓式,需插金屬插銷,曹也疏於告知,導致貨車拖吊行駛時,起火燃燒,薛在今年二月身亡,張需負連帶賠償責任,賠一百零七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曹姓男子在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駕駛大貨車行經苗栗頭份交流道時,因引擎溫度表顯示異常,欲回廠檢查保養,曹聯絡張姓拖吊業者派車,張指示薛姓司機駕駛拖吊車前往,曹男告知大貨車是傳統式煞車,但薛疏於注意,該款大貨車與拖吊車都是原廠氣壓式剎車系統,外觀上車輛內側都有俗稱「風龜」的氣壓式鼓煞,應先將金屬插銷插入大貨車的煞車制動器內,鎖固制動彈簧,以解除煞車系統後再拖行車輛。
薛強行拖吊,雖然在行駛平面道路時,就有發現拖曳有些吃力,但僅檢查該大貨車的手煞車已放下,沒有檢查車輪內側的風龜,導致拖上國道一號後,大貨車右後輪煞車來令片,壓迫右後輪鼓,產生摩擦力、熱能,熱能透過鼓盤傳導至輪框等金屬物質,蓄積高溫,導致右側車輪爆胎起火延燒車輛。
曹男請求一百八十八萬元的損害賠償,一、二審都認定,該大貨車的合理價格為一百七十九萬元,而該車起火原因是薛沒有注意到大貨車是氣壓式煞車,強行拖吊釀禍,而張姓業者是雇用者,得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合議庭審酌,曹男是車主,在薛男拖吊時,卻告知薛大貨車是傳統式煞車,沒有告知該輛大貨車是氣壓式煞車、氣動式煞車內部氣筒有洩漏氣體,也有過失責任,全案薛與其公司得負百分之六十責任,判賠一百零七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