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賄遭羈押 沈宗隆抗告駁回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雲林縣議會議長沈宗隆疑涉收受達德集團賄賂案,雲林地院十日裁定命具保釋放,雲林檢方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十五日發回更審,雲林地院十六日二度召開羈押庭裁定沈宗隆羈押禁見,沈不服抗告,台南高分院廿日駁回,不得再抗告。

雲林檢方前偵辦達德集團涉嫌行賄案,經調查發現,該集團於一0九年在雲林設立風機發電受到地方人士、部分議員反對,集團疑似涉嫌透過下包廠商、白手套,以高報工程款夾帶賄款方式,向雲林縣議會議長沈宗隆、縣議員王又民、許留賓、黃文祥等人行賄,金額逾兩千六百萬元。

雲林檢方認沈宗隆涉犯貪汙治罪條例重罪嫌疑重大,串證、滅證及逃亡可能,聲請羈押,十六日雲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針對沈宗隆抗告,台南高分院認雲林檢方對於羈押要件已盡羈押審查程序中之舉證責任,足以讓法院相信沈極有可能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犯行,且達犯罪嫌疑重大程度。

此外,本案於檢警執行搜索、約談前,沈已開始警覺自己遭到司法機關調查,有面會相關證人或打聽消息之舉,並於檢警發動搜索前更換手機,有事實足認被告確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且沈身為雲林縣議會議長,對於共犯和證人的影響力甚大,如不羈押恐影響後續偵查。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認沈宗隆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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