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電動滑板車 酒駕送辦

警提醒電動滑板車屬動力交通工具 不能酒後上路
↓石姓男子十九日凌晨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上路,遭警方攔下酒駕犯行隨即露餡。(讀者提供)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十九日凌晨三時許,警二分局南門所警方於西門路、南寧街口發現一名騎乘電動滑板車的男子,行車顯有不穩立即將其攔下,當場發現男子身上散發濃厚酒味,酒測值超標,立即將其依公共危險罪嫌帶回法辦。警二分局提醒電動滑板車也屬「動力交通工具」,同樣不能酒後上路。

廿多歲的石姓男子十八日深夜至中西區PUB與友人喝酒,誤以為騎電動滑板車不算酒駕,凌晨騎著滑板車就要返家,未料剛至西門路、南寧街口就遭到巡邏警方,酒駕行為曝光,經酒測發現超過不能安全駕駛標準,隨即被警方帶回查辦,得知涉犯酒駕石男也十分錯愕。

警二分局表示,自去年十一月卅日,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個人行動器具」(如電動滑板車、獨輪車等)歸類為慢車,且原則禁止行駛道路,僅能在非屬道路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另需由台南市政府完成訂定相關管理事項規範,始得依規定於指定路段使用。

於道路上使用電動滑板車等可處一千二至三千六百元,如有酒駕行為,也將依同法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開罰,依法可處一千二至兩千四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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