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酒後持刀刺死男友 更審改判11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李姓女子與張姓男友酒後爭吵,竟持刀刺向張男腹部,致其死亡。一、二審認為李女力道猛烈、有殺人意圖,依殺人罪判刑13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李女有打電話報案,符合自首要件,21日改判11年。

李女(55歲)與張男同住長達7年,民國110年2月20日晚間7時許,兩人在桃園住處飲酒聊天,後來因故發生口角。張男先對李女拳打腳踢,李女也扔擲酒瓶、水桶回擊,並持水果刀朝張男揮砍,不料一刀刺進他肚子。

張男倒地後,李女又持酒瓶打他的頭,發現對方沒反應,才打電話報案。員警獲報到場,把張男送醫,但仍不治。

李女表示因長期遭受家暴,忍無可忍才持刀反擊。桃園地檢署依法醫解剖結果,認為張男腹部傷口極深,認定她力道猛烈,依殺人罪嫌予以起訴。

一審桃園地院、二審高院均審酌李女下手極重,見張男無力抵抗還持拿酒瓶打他的頭,不符正當防衛,有殺人不確定故意,雖然過去她有被張男家暴,但距案發相隔3年多,未認定她長期受暴,均依殺人罪判刑13年。

李女認為自己符合自首要件,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李女有無自首,前審未查明,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勘驗李女的報案電話內容,檢察官認為李女打給119是請求救護,並非報案,還謊報死者是自己捅自己,不符合自首要件,但合議認定她符合自首,21日將她改判11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