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陳小姐問:我的閨密離家出走與其男友同居十餘年後才結婚生子,但夫妻二人常為小事爭吵,有時三天一小吵、五日一大吵,現已分居並無感情,請問夫妻對婚姻破綻「唯一」應負責的一方,可以上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嗎?
答:日前憲法法庭針對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婚姻破綻出現)情形,判決我國法律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無違背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但是法律不區分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的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的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應於二年內修正法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處理這些個案,應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裁判。
憲法法庭判決理由認為,婚姻自由的範圍,不僅涵蓋結婚自由、維持婚姻關係,包含解消婚姻的自由,也應受憲法的保障,於他方不同意離婚時,法律應給予人民有權請求裁判離婚的機會。
然而,我國法律卻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構成國家對人民結婚後欲解消婚姻關係的干預,雖然現行法律原則上未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但是現行法律排除唯一應負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對於此種例外個案顯然過苛。
基於婚姻具有高度屬人性,婚姻瀕臨破綻形成的原因,係日積月累而成,其成因及可歸責程度亦有多端。在一方當事人已無意願繼續維持婚姻時,現行法律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其所保障者往往僅存維持婚姻的外在形式,實已不具配偶雙方互愛、相互扶持的婚姻實質內涵。現行法一律不許唯一有責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導致個案顯然過苛,因此憲法法庭認為應該修法,可謂肯認我國離婚制度採用「破綻主義」。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