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張姓男子一0八年間在台中市西屯區發現一名妙齡女子取機車,上前搭訕,誇口自己智商二百,有一間房產、四間公司,近日要購入瑪莎拉蒂名車,要求女子與男友分手,邀約出遊,糾纏超過二十分鐘。張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開罰三萬元,不服上訴二審,但二審認定處分適法,判罰確定。
判決書指出,一名女子於一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晚間,在台中市西屯區一家餐廳附近的人行道牽機車,但遇到張姓男子假意問路,上前搭訕,張自述智商二百,名下有一間房產、四間公司,近日還會購買瑪莎拉蒂名車,可載女子出遊,還要女子與男友分手。
由於張男不斷糾纏女子,而女子因為背後、左側緊靠牆壁,前方因遭機車擋住,難以脫身,女子與張僅隔一輛機車,事後女子向附近民眾求助,還因壓力忍不住哭泣,女子之後向台中市第六警分局提出性騷擾告訴,男子被開罰三萬元,張不服提出訴願遭駁,因此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法官認定開罰有據駁回。
張男再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主張一審判決沒有釐清事實,忽略他的訴訟權益,枉法裁判,羅織罪名,聲請撤銷處分。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一審判決有針對相關事實、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組織是否合法,以及台中市訴願委員會的訴願決定是否違法等狀況,分別予以論駁,與卷內事證無不服,也沒有違反論理、經驗、證據法則,或有適用法規不當的問題,認為張男訴請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判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