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車輛行經交岔路口 應依燈光號誌行駛

南區李先生問:日前我開車到一處交岔路口中心處停等,等待對向直行車通行後,準備左轉。沒想到直行的車輛很多,一直等到我這邊的行向由綠燈轉紅燈後,對向還是許多車闖紅燈通過,我為了怕橫向車道綠燈路口的車輛開出來我無法左轉,遂踩踏油門往左方轉過去,這時對向有一輛直行小客車又闖紅燈過來,同時對我大按啦叭,我只好緊急煞車,兩車差點相撞,沒想到對方事後開車繞回來把我攔下,拍打我的車身並罵髒話,我說他闖紅燈,他回稱我也闖紅燈,又作勢出手打我,請問我可以檢舉他嗎?

答:交通法規明定,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因此,所謂的闖紅燈,是指車輛在紅燈亮起之後,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的行為。李先生是在綠燈亮起時即已進入交岔路口中心處,即使紅燈亮起之後,李先生還沒有完成轉彎的動作,也不會構成闖紅燈的行為。反倒是回頭攔停李先生又出口罵人的車主,在其車輛之前,即有車輛闖了紅燈,因此可以推斷對方車輛是在紅燈亮起之後才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的,因此對方的車輛才屬於闖紅燈的行為。

罵人的車主除了闖越紅燈外,還有攔停李先生車輛、辱罵髒話及作勢毆打人的行為,是要負刑事等相關責任。其中闖紅燈的部分,是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李先生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於事發後七日內,敘明對方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至於對方攔停李先生車輛的部分涉及刑法的強制罪,辱罵髒話的部分涉及公然侮辱罪,作勢毆打部分涉及恐嚇罪嫌,李先生都可以檢具相關的證據至警局或檢察署提刑事告訴。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