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一家幼兒園七十五歲園長去年六月間處罰吵鬧跑跳幼童,喝令平躺、舉腿、脫鞋襪,並持木棍打腳底六下處分;隔月,她餵食另名幼童,餵太快,孩子不及吞嚥吐出,她將幼童拖進廁所沖洗身體,經家長提告,園長坦承犯行,稱已歇業。法官依對兒童犯強制罪判拘役八十日,緩刑二年,交付保護管束、接受法治教育,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一家幼稚園女園長在去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五時許,見一名幼童在園內平台上跑跳、吵鬧,她制止無效,怒持細長木棍,喝令該該幼童平躺在地、舉高雙腿,動手強行脫掉幼童左腳鞋襪,持木棍打腳底約六下處分。七月四月上午九時許,她餵食另名幼童餐點,沒顧及進食速度,持續餵食導致幼童吞嚥不及將食物吐掉,園長將幼童從椅子上拉到廁所,開啟蓮蓬頭沖洗他的臉及身體。
經家長向警方報案,園長否認,並辯稱,她叫孩子不要跳台階板子,鞋子已有掙脫,她只是順手打了幾下;她也沒強拉孩子去廁所,因為小孩吐,她也被吐到,不能抱孩子,只是帶他去廁所洗澡。檢察官認定,園長先後二次對兒童強制犯行,幼童家長未提傷害告訴,且二名幼童也未受傷,依強制罪將她起訴。
法院審理時,園長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及家長達成和解;園長說,她經營的幼兒園已歇業,已結束幼保工作。
法官認為,園長身為幼保人員師長,不循耐心、愛護等李姓行事,強制幼童行為應予非難,審酌犯後坦承犯行、達成和解,依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判拘役八十日,緩刑二年,交付保護管束及接受法治教育三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