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男持刀行搶1600元並性侵女子 重判20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屏東縣羅姓男子被控於一個月內持刀行搶2名女子,並性侵其中1人,遭逮捕後還以精神疾病為由請求減刑。一、二審法院均認定羅男犯案時行為能力正常,依攜帶兇器強盜、強盜強制性交等2罪判刑20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去年1月18日晚間10時許,羅男(31歲)騎機車攜帶水果刀,行經屏東縣潮州鎮潮昇國小附近,見一女子落單行走,即亮刀抵住脖子,強押至路邊得手1000元後離去。

2月6日晚間9時許,羅男見另1女子獨自坐在商店櫥窗外階梯上,持刀控制其行動,行搶600元,再予以性侵得逞,被害人一度想逃跑,遭痛毆並砍傷。

被害人事後打電話向家人求救並報案。檢警調獲報後調閱兩案現場的監視器,循線破案,由屏東地檢署依強盜等罪嫌將羅男起訴。

羅男坦承犯罪,表示已返還1000元給被害人,另主張有精神疾病,請求法院給予減刑。

一審屏東地院依精神鑑定結果,認定羅男犯案時辨識行為能力正常,且審酌他正值壯年,拒絕減刑,依攜帶兇器強盜、強盜強制性交等2罪判刑20年。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同一審判決,駁回羅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無違誤,維持原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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