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佈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包括第二條已向海關辦理登記之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經海關指定之業者,具備第六條規定條件,得向海關申請或由海關依職權核准實施自主管理。項經海關指定之業者,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第三條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海關得不派員常駐。但於實施初期海關得派員輔導。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二名以上之專責人員(含一名主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海關並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專責人員名單應於每年一月底前送海關備查,如有異動時,應自其異動之翌日起七日內向海關報備。
專責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含同等學 力資格)。二、通過由海關或由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之專業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三、最近五年內無走私違法紀錄。專責人員每年應接受由海關或由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之在職進修講習,全年累積受訓時數不得低於八小時。
第四條專責人員不符合前條第三項各款資格者,其專責人員職務當然解除。專責人員未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致貨物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而短少,業者應將其調離專責人員職務。第五條各關應設置自主管理業者實施自主管理審查小組,處理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之審查及廢止等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