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李先生問:非婚生子女要如何認祖歸宗?也就是非婚生子女與有血緣的生父如何建立親子關係?
答:「因婚姻關係受胎所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妻子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於法律上是推定妻所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此為婚生子女的推定。所謂推定,指允許利用證據予以推翻之意。不受婚生推定的非婚生子女與血緣上生父間親子關係的建立,在法律上有「準正」與「認領」制度。其中準正,指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情形,視為婚生子女;認領,指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經生父認領或生父有撫育事實,非婚生子女即取得婚生性,不過,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在其提起「婚生否認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前,是無從與真實血緣關係的生父建立親子關係,亦無從以「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否認其婚生性。換言之,認領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僅具補充性而已。
認領的請求,以自然血緣關係存在為前提,強制認領之訴應由主張有此血緣關係存在一方,就自然血緣關係存在的事實負主張及舉證責任。在實務上,請求認領的原告會聲請做血緣鑑定,以盡舉證責任。被告如拒絕做血緣鑑定,是否即遭敗訴判決,通常要看原告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雙方有自然血緣關係存在,如果原告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自然血緣關係存在,亦不能僅憑被告未配合做血緣鑑定一點,即認定原告主張為真實。換言之,就原告提出的證據,法院依法調查後,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而非僅憑被告未配合做血緣鑑定,即為被告敗訴判決。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