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改3階段修正

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在6月30日施行期滿,行政院18日通過《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僅修正延長防疫補償申請期限條文。衛福部次長周志浩表示,改為3階段修法,是為及時完成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規定。

行政院會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主要是將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申請期限延長,得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2年期間內,仍得申請防疫補償,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權利。

周志浩表示,考量立院本會期審查時間來不及,決定把原規劃2階段修法則改為3階段修法,先通過與民眾相關且要銜接特別條例的條文,第2階段初步將討論包括醫療院所、長照機構的感染事件採取措施、特別條例對於防疫物資、生產儀器、材料徵用等相關規定,最快在今年下半年會提出方案,至於各界意見比較不一致的健保卡註記、電子圍籬等,則放在最後階段來凝聚共識。

疾管署副署長羅一鈞也強調,啟動修法是考量入境檢疫及接觸隔離等措施從去年10月起就已陸續取消後,民眾針對防疫補償仍有請求權,為避免有民眾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失效之前尚未完成申請,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所以決定延長申請期間。

依修法草案內容,羅一鈞說,申請期間將延長至114年6月30日,俟送到立法院後,行政團隊會照院長指示,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盼盡速排案,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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