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走廊 〉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及拆屋還地之規定

永康區李先生問:我的土地於七十年間提供給陳先生設定不定期限的地上權,未約定地租,至今逾四十年,陳先生於七十年在土地上興建建物,供其設立公司做為工廠使用,但在九十年間經撤銷公司設立登記未再營運,我請求陳先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將工廠拆除及返還土地。

陳先生則稱,地上權設定目的係供設置地上物,經營工廠、旅社及居住使用,他雖於九十年間遭撤銷公司設立登記,惟該地上物仍供經營旅社及居住使用,且結構完整安全無虞,公司尚未清算完畢,拒絕我的請求終止地上權、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請問陳先生的說法有道理嗎?

答: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定有明文。又地上權為使用土地的物權,民法並無禁止地上權人將其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提供他人使用的規定,當然不得以該建物非供地上權人營業使用,即認為地上權成立目的不存在。

上述民法規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情形,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請求…」。依其立法理由,係基於發揮經濟效用,兼顧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利益而設,乃基於物之經濟效用的立法。

如果陳先生所稱地上權設定目的係供設置地上物,經營工廠、旅社及居住使用為真實,則陳先生抗辯地上權之設定目的,尚包括以地上物經營旅社及居住,法院應為斟酌,李先生不得請求法院判決終止地上權、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