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領亡父遺體 放醫院11年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連女父親民國一0一年間病逝於醫院,經醫院通知仍拒絕領回父親遺體,遭起訴遺棄屍體罪。士林地院認為,連女已領回父親遺體後火化,二十四日將連女判刑四月,緩刑兩年。可上訴。

全案起於,連女父親於一0一年五月十三日病逝醫院,經院方多次通知領回父親遺體遭拒絕;連女向醫院表示由她處理父親後事,卻未至醫院太平間詢問父親遺體冰存狀況,也未辦理父親殮葬事宜。

連女以經濟困難為由,多次向醫院請求寬延;醫院也曾向連女建議以聯合公祭方式辦理父親後事,喪葬費可由某基金會支付,仍遭連女拒絕。遺體放醫院十一年。

士林地檢署依遺棄屍體罪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考量連女所遺棄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的遺體,依法應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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