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廣角鏡〉排黑條款聲請釋憲的真正「高門檻」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終身限制參選「排黑條款」,是高度涉及違憲爭議的重大法律條款。圖為大法官釋憲會議情形。(中央社,資料照)
桂宏誠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通過了終身限制參選的「排黑條款」後,專家學者與媒體輿論抨擊為違憲的聲浪四起。面對如此高度涉及違憲爭議的重大法律條款,在民進黨立委貫徹主席賴清德意志的強力運作下通過,何以幾乎沒聽到他們為該條款具合憲性的辯護?

同樣值得玩味者是,立法院在野黨更是疾呼排黑條款違憲,但當記者採訪詢問是否可提出釋憲聲請時,立院最大在野黨的國民黨黨團總召卻又表示,因受到聲請釋憲的「高門檻」阻礙,所以此路也難以前進。但真的是如此嗎?

立委聲請釋憲依據《憲法訴訟法》的規定及其立法理由,是為了立法表決時居於輸的反對方之少數,讓他們可聲請釋憲來保護所代表的民意。並且,新制還將聲請釋憲的門檻,從原來的立委總額三分之一,調降為四分之一。那麼所謂的「高門檻」在哪呢?

據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的說法,須另外再提出刪除排黑條款的法案,如果未獲通過才可聲請釋憲。姑且不論此一說法的來由,如果真有那麼多立委反對排黑條款,立委再提出刪除排黑條款的法案,會是件很難達成的「高門檻」嗎?真相到底是不願做,還是做不來呢?

國民黨總召的說法,其實是指一0七年時司法院大法官曾對國民黨就預算案及「前瞻條例」的釋憲聲請,因聲請連署人數不足法定要件做出不受理的決定。但當時大法官決定不受理的情形,與本案卻截然不同。按當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聲請釋憲須有立委總額的三分之一的連署,而國民黨共三十八人全部參與連署,確實也超過了立法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一。但因這三十八人中有一人在二讀程序後並未行使職權參與表決,扣除後即未達立委總額的三分之一。

然而,排黑條款在立院三讀表決通過時,有三十位立委投下反對票,超過一一三名立委總額的四分之一,已符合降低門檻後的立委釋憲聲請人數門檻。固然投下反對票的三十人並不全是國民黨籍,但《憲法訴訟法》並未規定要同黨立委才可聲請。因此,國民黨當然可以最大在野黨地位,出面領銜提出釋憲聲請,再尋求其他投下反對票的立委參與連署。

由此可見,立委聲請釋憲的人數門檻已從三分之一降為四分之一,目的就是保障法律表決失敗的少數派,而最大在野黨雖大喊排黑條款違憲,但一提到聲請釋憲,就馬上找過時的理由故步自封。此一現象,讓人質疑立委聲請釋憲的「高門檻」,其實是政治操作重於維護憲政法治。

(作者為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本文為優傳媒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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