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台商鄭文逸等涉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獲利,遭台北地檢署起訴,一審依《證交法》的高買低賣證券罪判決鄭十三年六月徒刑,二審高院二十八日維持原判。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同案被告鄭文逸秘書張湘羚被判三年八月徒刑、股市炒手鄒興華四年八月、金主林振興九年十月、掮客張莒華四年。
檢方起訴指出,大陸商人任國龍與鄭文逸於民國一0五年七、八月間,謀議炒作大同,由任國龍以地下通匯及境外轉帳匯款二億元港幣給鄭文逸,並佯裝港資大量買進大同股票拉抬股價。
大同董事會一0六年五月十一日進行改選,股票停止過戶日為同年三月十三日,鄭文逸對外佯稱爭取經營權,卻不繼續持股及辦理登記參加股東會;於停止過戶日前股價高點時,將證券帳戶內股票大舉賣出牟取暴利。
台北地檢署於一0七年間起訴鄭文逸等人。一審台北地院於一0九年判處鄭文逸十三年六月徒刑、張湘羚三年八月、鄒興華四年六月、林振興九年十月徒刑、張莒華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認定,依相關證據可見,鄭文逸等五人犯行均構成《證交法》的高買低賣證券罪,並依各自所為交易數量及對股價影響及參與犯罪情節、程度等予以量刑,其中張莒華共同犯本案犯行事證明確,原判諭知無罪有誤,撤銷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