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閨蜜賣屋款 女判2年半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邱姓女子因長年住荷蘭的何姓好友急需用錢,委託她幫賣台中市台灣大道上一處公寓,邱以千萬元售出後,竟然再假冒何名義赴銀行分七次盜領六百八十萬元,對方幾番催促未果跨海提告;台中地院認為邱女空言否認,審酌她詐騙金額高達六百八十萬元,依偽造文書罪判她二年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何婦長年旅居荷蘭,一一0年委託邱女替她出售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上一處公寓,經邱女透過仲介以一千零五十萬元售出後,扣除貸款、必要費用後,將八百零四萬多元存入何婦銀行帳戶內,未料邱女卻利用剛替好友賣房、持有她帳戶印鑑機會同年五月一日至六日分別以七次盜蓋何印章、填寫何資料等領取款項,共盜領六百八十萬元,最終何發現遭背叛委請律師對邱女提告。

法院審理時,邱女坦承幫賣房、領錢等,但矢口否認有偽造文書,辯稱何有授權及同意她提領這些款項,但自己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而何婦除提出相關不動產授權證明、存摺影本及遭盜領款項明細佐證,根據何、邱二人LINE對話中,何曾一再催促邱返還賣房的錢,邱卻推拖稱,已經在弄了、最近會處理好,可能明天就放進去,更可證明她藉詞拖延不肯還款。

法院認為,邱同時犯偽造文書、詐欺,從重依前罪論處,審酌邱明知何急需用錢賣掉台灣房子,且對她相當信賴才授權代為處理,卻反將賣屋款項挪為己用,詐騙金額多達六百八十萬元,造成何蒙受重大損害,且邱犯後否認、態度不佳,依偽造私文書罪判她二年六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六百八十萬元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