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侵弱智女判7年半 賠90萬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張姓男子涉嫌拿飲料誘拐性侵智障女,被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七年六月徒刑,民事部分則判賠被害人九十萬元;另外,屏東陳姓男子涉嫌多次對八歲女童指侵及性侵,被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併處十八年徒刑,可上訴。

擔任臨時工的張姓男子在住家附近公園認識心智障礙被害人,兩年多前見該女子獨自在家,拿飲料誘拐性侵得逞。被害人父親返家發現女兒有異狀,詢問後女兒表示下體疼痛,得知是張男所為氣得報警抓人,並將女兒帶去醫院檢查。張男到案後,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否認性侵。

屏東地院審理後,依對心智缺陷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張男七年六月徒刑;另外,被害人家屬也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判賠九十萬元。

另外,屏東一家檳榔攤陳男熟客,去年五月間趁著店家忙於生意,竟利用與店家八歲女童獨處機會,先後三次在沙發上對女童指侵及性侵得逞,犯行全被監視器拍下;陳男應訊時,只坦承兩次指侵犯行,得知檢警握有監視影像證據,才承認全部罪行。

屏東地院審理認為,陳男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三罪併處有期徒刑十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