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同居人曾孫 翁賠20萬緩刑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林姓老翁涉嫌兩次猥褻同居人的小學六年級曾孫女;屏東地院審理考量林翁事後賠償被害人及家屬二十萬元取得和解,給予緩刑機會,須向公庫繳交五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

屏東地院指出,林翁與同居婦人就讀小六的曾孫女同住,林翁竟起色心,連續兩次趁著小女童在地板上熟睡之際,撫摸女童胸部,女童無法忍受,向學校老師反映,學校決定報警揭發林翁犯行;林翁被送辦後表示懊悔,並賠償被害人及家屬二十萬元取得和解。

屏東地院審理認定,林翁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共兩罪併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應向公庫支付五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三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