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食藥署13日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訂4種動物用藥品殘留容許量,加強食品殘留動物用藥管理,如發現違反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者,最重可處2億元罰款。
食藥署表示,本次之修正業於2月23日執行60日之修正預告程序,期滿後經充分蒐集考量評論意見,13日宣布依原案辦理發布程序。本次修正之4項動物用藥為,一、增訂「布舍瑞林(Buserelin)」在牛之肌肉、肝、腎、脂及乳等五項為免訂容許量。二、增訂「芬苯達唑(Fenbendazole)」在雞之肌肉、肝、腎、脂(含皮)及蛋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三、增訂「促性腺素釋放激素 (Gonadorelin)」在牛之肌肉、肝、腎、脂及乳等五項均為免訂容許量。四、增訂「巴隆黴素(Paromomycin)」在牛、豬之肌肉、肝及腎等六項殘留容許量等。
食藥署指出,將監測市售畜禽水產品之動物用藥殘留,如發現有違反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者,可依法處以6萬元到2億元以之罰款,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以維民眾吃食安全。